国内首例:平台传播《主宰名誉》视频 一审判赔496万
据报道,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腾讯公司与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在某视频平台上传播包含《主宰名誉》游戏画面的短视频,并赔偿腾讯496万元。
法院称,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其运营的某视频平台开设了《主宰名誉》专区。该公司在平台页面的明显位置主动引荐了《主宰名誉》的游戏短视频,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共享收益。
腾讯公司认为,《主宰名誉》游戏的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传媒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腾讯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通过引诱用户上传案涉短视频,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构成对腾讯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另外,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为某视频平台提供分发、下载服务,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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